互联网“非法兴起”带来双重挑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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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互联网平台除了想利用传统的组织、生产要素之外,还想把原来零散在社会的资源调动起来,形成更大的合力。在这样的过程中,传统行业都会受到冲击。反映在法律上,就体现在侵权和盗版。比如,互联网想获得更多的用户,可能要免费地向网民提供各种服务,这很可能就是通过以低廉的代价或者以零成本的方式,来获取传统渠道的生产要素。这对于传统渠道来说,当然是不可接受的,因此可能会有非常多的盗版诉讼。

  它的挑战是双重的,一方面它确实是盗版和侵权,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看,这个恰好是互联网的商业模式。这样的双重挑战,我们可以理解“非法兴起”是带有双重意义的。从传统经济的角度来说,就是完全的非法。从另外一个角度,从生产方式的意义上,如果我们承认它代表一种新的方式,而且采取这种方式来做生意的互联网企业如果越来越多的话,是否意味着整个法律体系要发生改变?这个就是互联网对法律制度提出的问题。

  从互联网的发展过程来看,“非法兴起”有几个阶段:

  第一阶段,2000年前后,中国出现一批纯粹以信息内容为主体的互联网服务企业。这一阶段,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免费。在互联网兴起的最早期,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来聚集很多优质内容。内容从哪里来?其中一个答案就是从传统的渠道来,就是可以把原来的书扫描成电子版,可以把国外的影视作品复制过来。还有音乐也是一样,有很多唱片就把它数字化,单曲放在网上让大家下载。在这个阶段,最大的特点就是它针对传统的文化工业的盗版非常猖獗。当然,并不是说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是这样,而是说盗版是这个时期互联网发展模式的一部分。

  第二个阶段,盗版碰到越来越多的版权人要求进行损害赔偿,国家也在加紧对知识产权保护。那么网上的免费内容怎么来?依靠网上更多的用户来为互联网生产,互联网利用这些东西进一步吸引更多的用户。

  第三个阶段,是智能手机开始爆发,让这些程序帮助用户来提供更多领域的服务。也就是说通过移动终端的方式,互联网得到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。

  在这样的过程中,你会发现互联网把手伸得更远,眼睛盯着更多的生产性资源。可能引发一个冲突会更大。它需要解决的,至少有三个层面的问题。如果这三个层面解决的话,整个互联网真正要发展的障碍才会被清除。

  首先,就是生产资料的自由流动,包括信息、内容、货币、实物和劳动。互联网比传统的组织更加能聚集和聚合生产资源,它的秘密就在于数据本身。信息收集得越全,信息处理能力越强,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加精确。这个就是互联网经济神奇的地方。

  其次,这个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的问题。在出租车公司,如果司机出现安全问题,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。但在专车平台,如果司机出了问题,还是自然人本身担责,跟平台没有直接关系。这是个法律问题。

  再次,是一个更广泛的基础设施问题。在传统经济学来看,基础设施一般来说是由国家来提供,是一个公共产品。但在互联网时代,比如说支付清算体系,新的体系可能是以互联网公司为主导,这样的体系能否建立?还有信用机制问题,以前只有央行才有个人信用,而且更多是企业的信用记录。但现在阿里巴巴之类互联网公司,掌握了大量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,某种程度这就是一个新兴的基础设施。

  “避风港规则”利于互联网从草莽崛起

  面对互联网的“非法兴起”,法律是怎么回应的?2006年,国务院发布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首次提出“避风港规则”,它可以用几个字概括,就是“通知和删除”。也就是,如果你在我的网站或平台上发现盗版的东西,你要事先通知我,按照法律的要求,把基本信息、是否为权利人等等写清楚。如果我行政上的审核通过了,我就把你的权利作品删掉。我也要告诉上传的人,你上传这个作品是有侵权嫌疑的,我要把它删掉。如果上传的人有异议,他也可以提起申诉。

  这个规则显然对大量的互联网公司有利。权利人不可能成天去网上搜哪里有我的盗版,这个成本很高。这样的后果是,大量用户产生后,从用户的角度而言,互联网上此类盗版行为的合法性就确认了。人们逐渐意识到,尽管它有盗版,但是不可能把它封杀。就像专车一样,有这么大的用户量,不可能简单地封杀,因而要在政策上进行重新衡量和妥协。

  在传统的竞争法里面还有一个词,叫做“搭便车”,就是这个资产是我的,但是你免费地来搭我的便车来用这个东西,而且不向我支付任何的费用。在网上有大量的“搭便车”行为。很多互联网公司,通过网络的技术来抓取竞争公司、竞争对手的网站内容或者数据,放到自己的服务里,有些可能会进行重新加工和编辑。

  简单总结下,互联网的“非法兴起”,涉及不少法律问题。除了版权方面,还有包括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及使用规则。个人数据以及企业数据,是未来互联网竞争的优势,谁占用这些优势,而且在它的基础上开发各种各样的算法,就有可能有竞争优势。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,法律并没有对新旧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提出解决办法,我认为可能会通过一个像“搭便车”的方式,确认不正当竞争的方式。

  其实互联网本身就是垄断的企业,越来越多经济学家也认可这个。它虽然是垄断性的,但是它是有效率的。传统的大企业越大,就越不可能有效率,如果你的企业占行业80%的份额,运营起来成本太高了。在网上恰好相反,你可能占有这个行业的80%,但是由于信息技术调配运算能力的提升,你可以更清楚地去推荐,可以更有效率。反垄断法按照传统工业经济的方式在运作,但如果要对腾讯、阿里进行拆分,那么理论上会有新的问题产生,那就是反垄断的目标是什么?你会发现集中度越强的话,越有效率,对消费者福利更好。

  还有一个新问题,涉及劳动法。比如说这个专车司机和专车平台的关系,劳动法是否要认定这种关系的运营不是雇佣劳动的经济?还有更多的监管问题,涉及每一个行业都有不同的、新的监管问题。

  未来,免费的内容,仍然是吸引人们使用互联网的原因。这个服务从哪来?要么你去花钱买正版,要么就是盗版。这里有一个新的问题,新兴的终端会不断地涌现。未来会有超越智能手机更多新兴的终端,包括手机、汽车、手表,AR、VR,这个都是新兴的终端。

  我觉得互联网就是一个创造、毁灭再创造的过程,就是不断地利用先前生成的生产资源的素材,这些盗版我认为伴随新的终端还会持续。这个“非法兴起”,根源在于信息技术改变了社会整体上的生产方式。目前来看,法律可能会承认由互联网平台来调配这些资源,这个是现阶段法律要做的事情。

      (来源:南方都市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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